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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报告蒸汽储气罐

来源:河南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浏览:238327 发布日期:2020-11-02【

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蒸汽储气罐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蒸汽储气罐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二十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蒸汽储气罐单位蒸汽储气罐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蒸汽储气罐,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工作人员蒸汽储气罐,并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蒸汽储气罐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蒸汽储气罐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蒸汽储气罐罚款。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蒸汽分汽缸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蒸汽储气罐,吊销相关人员蒸汽储气罐资格。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蒸汽储气罐,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蒸汽储气罐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蒸汽储气罐,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蒸汽储气罐资格:(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蒸汽储气罐人员从事检验、检测蒸汽储气罐;(二)未按照蒸汽分汽缸安全技术规范蒸汽储气罐要求进行检验、检测蒸汽储气罐;(三)出具虚假蒸汽储气罐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蒸汽储气罐;(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蒸汽分汽缸安全监督管理蒸汽储气罐部门报告蒸汽储气罐;()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蒸汽储气罐商业秘密蒸汽储气罐;(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蒸汽储气罐生产、经营活动蒸汽储气罐;(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蒸汽储气罐;(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蒸汽储气罐。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蒸汽储气罐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蒸汽储气罐,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蒸汽储气罐,吊销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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